資料來源: 維基百科日文頁面

 

  健康食品、或稱「機能性食品(functional food)」,是指除了藥品之外,製造商透過添加成分或增加既有成分的含量,聲稱具有「促進健康的附加功能」,並作為口服形式販售的產品。由於在日本與美國等國家,「健康食品」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,因此常引發價格過高或功能虛假等問題。

  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說法是:「健康食品」指的是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,非藥品類,但以口服方式攝取,聲稱對健康維持與增進具有特殊效用,或為此目的而被攝取的食品整體。
  在這些食品之中,若符合國家制定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標準,即可納入「保健機能食品制度」之下。其中:「營養機能食品」指含有特定營養成分達法定基準量的食品,並可依照國家規定的方式標示其內容。「機能性標示食品」是其「機能」並非經國家認可,而是由業者基於自我責任進行標示。相對地,在保健機能食品制度中,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需經消費者廳審查與核可,才可標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內容。

 

概要

  被稱作「健康食品(機能性食品)」的產品,除了常見的飲食形式外,也有許多是粉末、錠劑、膠囊等與藥品外觀相似的形態。含有維他命等營養素或動植物萃取物、用來補充營養的產品也常被稱為「保健食品」(サプリメント,補充品)。

 

虛假宣傳與安全性問題

  這類健康食品與補充品中,有不少其功效或安全性令人質疑。2013年12月,美國研究者指出,維他命與礦物質等補充品不僅對健康無益,反而可能有害健康。

  此外,日本醫師會也警告,「健康食品」中有不少產品濃縮了成分,甚至含有藥品成分,若因期待效果而過量攝取,或與正在服用的藥物發生交互作用,恐導致難以預測的健康風險。

  日本運動振興中心也警告:同時服用多種補充品可能導致營養素攝取過量,且部分產品可能含有未標示的禁藥物質。相較於藥品,食品的品質管理較為鬆散,若同一工廠生產多種產品,還有其他成分混入的風險。

  1989年秋至1990年初,美國發生了由昭和電工製造、含有必需胺基酸L-色胺酸的健康食品造成的事故,受害者超過1500人,死亡38人,稱為「色胺酸事件」。而在日本,2024年3月也爆發「小林製藥紅麴補充品問題」,有民眾因服用含紅麴成分的健康食品而罹患腎臟疾病,甚至有人可能因此死亡。

 

‧ 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警告

  2023年8月17日,日本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發出異例呼籲,指出「健康食品」未必安全,並列出以下幾點:

  即使是「食品」,也不一定安全。

  若大量攝取,增加損害健康的風險。

  用補充品攝取維他命與礦物質有過量風險。

  「健康食品」並非藥品,其品質管理完全交由製造商負責。

  對某人有效的「健康食品」,對你不一定也有效。

  此外,也有不少人在服用後身體出現不適,並有多篇論文對其安全性提出質疑。

 

  根據食品安全委員會資料,自2015年度開始實施「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」。但自2000年左右起,便陸續有因這類食品造成健康問題的通報,甚至有些產品被歸類為「未經批准之藥品」,違反了當時的藥事法(現為藥機法)。

  在審議會中,多數委員對健康食品的安全性表達高度關切。另一方面,也指出難以收集足夠資料來針對特定產品或成分進行風險評估。

  根據報告,約有4到6成的日本國民會攝取「健康食品」,其中女性比例高於男性,約有數%的人在服用後出現不適,如:皮疹、胃部不適、腹瀉、頭痛或頭暈等。

  日本厚生勞動省表示,「健康食品」並無法律上的定義,泛指那些非藥品、以口服方式攝取,並聲稱對維持或促進健康有特別功效的食品。國家制度中有「保健機能食品制度」,當食品符合國家對安全性與有效性的標準時,才可列為該類食品。

  其中,「營養機能食品」是指含有特定營養素且符合設定標準量的食品,且可依政府規定進行標示。而「機能性標示食品」的「機能」,並非經由國家認證,而是由業者自行負責標示其功能。

  相反地,「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」則需經消費者廳審查與許可,才可標示其特定保健功能。

 

日本的健康食品

‧ 定義與分類

  在日本,對於「健康食品」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。無論是在品目分類的HS分類中,還是在《日本農林規格相關法》(JAS法)中,都沒有「健康食品」這一項目。

  根據日本的制度,食品與藥品等有所區別,食品又可細分為一般食品與保健機能食品(包括特定保健用食品、營養機能食品、機能性標示食品)。一般所稱的「健康食品」被歸類為一般食品。

  在2003年至2004年間舉行的共13次政府會議「關於健康食品制度的檢討會議」中,對「健康食品」的定義為:「泛指被銷售與使用於維持與促進健康的食品」。在該檢討會議中,也將從健康食品中排除保健機能食品的部分稱為「所謂的健康食品」。

  在日本,可標示對健康有作用的食品稱為保健機能食品,如前述,保健機能食品分為三類: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、營養機能食品機能性標示食品

  1991年,日本開始實施保健機能食品制度,起初是針對經過科學研究並獲得認證的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,2001年新增含特定營養素的營養機能食品,2015年起則允許根據他人進行的科學研究作為依據的機能性標示食品。

  不過,針對特定保健用食品的信賴性也有所爭議,例如其研究參與者人數過少(僅6人),或產品實際含有的成分不夠等問題。

  此外,在日本市面上也有「營養補助食品」、「健康補助食品」、「營養調整食品」等標示的產品,但這些仍屬於無法標示機能性的一般食品。

 

‧ 分類 ( → 詳情請參閱「藥品 § 食藥分類」)

  根據日本《醫藥品、醫療器械等品質、有效性與安全性確保法》與《食品衛生法》,所有口服之物品分為兩大類:含醫藥部外品在內的廣義「藥品類」以及「食品類」。

 

  藥品與食品皆由厚生勞動省的醫藥食品局負責監督(但食品由該局內部的食品安全部負責)。

  此外,自1971年起,藥品類似形式(如錠劑、膠囊)已禁止作為食品販售[22],但自2001年起根據《關於藥品範圍基準的修正(醫藥發第243號,平成13年3月27日)》[23],基準有所放寬,若明確標示為食品,則可被允許販售。

 

‧ 食品分類的演變過程

  各項制度依序針對特定品類逐步放寬,允許以食品形式販售:

  1991年9月:基於《營養改善法》開始施行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。

  1996年:因應「市場開放問題處理機制(OTO)」,國內開始允許銷售營養補充品(supplements)[24]。

  1997年:依據《關於維生素處理之通知》(平成9年3月31日藥務局長通知),13種維生素被允許作為食品販售。

  1998年:《關於所謂草本類處理之通知》(平成10年3月31日醫藥安全局長通知[25]),168種草藥(生藥)被允許作為食品販售。當時仿效美國,將這些草藥視為食品而非藥品[26]。

  1999年:《關於礦物質類處理之通知》(平成11年3月31日醫藥安全局長通知),12種礦物質可作為食品販售[27]。

  2000年:由OTO決定,允許在海外流通作為營養補充品的產品,在日本不作為藥品規範,而是作為食品販售[28]。

  2001年:《關於藥品範圍基準的修正》(醫藥發第243號)允許23種胺基酸以食品形式販售[23]。

  2003年:由OTO推動,針對原本屬於「成分本質為藥品」的原料進行食藥分類的重新檢討[29]。

  所謂「只要不標榜藥品功效即被視為食品」的成分清單中,約有1000種成分:若標示功效,則為藥品;若未標示,則可作為食品販售。

 

一般食品

‧ 有關標示的規範

  某些健康食品缺乏科學依據或其證據不足,即便具備一定科學證據,若未納入保健機能食品範圍,也不得標示相關功效,否則即構成《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》違反。因此,往往只能使用模糊表述,避免讓人聯想到具體療效。即使在傳單或出版物上,也不得標示功效。

  由於未經政府正式驗證,產品的可信度需由消費者自行客觀評估與判斷。

  2005年,厚生勞動省發布《關於所謂健康食品的攝取量及攝取方法等標示指引》(平成17年2月28日 食安發第0228001號),其中包括以下規定:每日攝取建議量、若非以常規形式攝取,須說明攝取方法、攝取時應注意事項、宣導均衡飲食之標語:「飲食應以主食、主菜、副菜為基礎,保持營養均衡。」

 

‧ 生藥的處理

  在日本,部分傳統中藥(漢方所使用的生藥)被認定為藥品,但西洋草藥(Herbal medicine)則多以健康食品流通。

  這些西洋草藥在美國通常以補充品形式販售,在歐盟則被視為藥品(Herbal Medicine)。但日本因1998年受到美國壓力,放寬草藥相關規範,才得以以健康食品形式流通。

  2003年6月24日,厚生勞動省召開《關於作為一般用藥品之生藥製劑(含西洋草藥)的審查方式之檢討會》,會中提出以下觀點:

  某些草藥具藥效,需謹慎使用,但因為被歸類為食品,無法標示相關警語。

  若要作為直接販售的非處方藥(Direct OTC)進行審查,則需達到合成藥品的審查水準,因此難以通過認可。

  此外,日本與歐盟之間的核准制度不同。歐盟僅需進行動物實驗確認安全性即可核可,但日本則要求進行成本高昂、需時數年的正式人體臨床試驗(詳見「臨床試驗」一節)。而生藥無法取得專利,因此廠商多半無法回本,不願進行試驗。

  這場檢討會並未舉行第二次會議。

  2007年3月22日,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審查管理課宣布,對於難以在日本獲准、而作為健康食品流通的西洋草藥等生藥,將允許使用海外資料作為依據,未來提出藥品核准申請時,其負擔將可減輕。

  自2007年7月起,開始召開《健康食品安全性確保檢討會》。

 

‧ 保健機能食品

  保健機能食品是指在健康食品當中,符合國家設定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標準的產品。在評估健康食品的品質時,可作為一項判準。

  該制度依據《健康增進法》與《食品衛生法》建立,並區分為以下三類:特定保健用食品(トクホ)、營養機能食品、機能性標示食品。

 

美國對健康食品的定義與分類

  美國也沒有對「健康食品」的官方定義。在美國的制度中,食品被分為一般食品、添加物、營養補充品與醫療食品。雖然對於營養補充品、醫療食品、特殊用途食品(Food for Special Dietary Need)有明確定義,但不屬於營養補充品或醫療食品的健康食品則歸類為一般食品。

 

‧ 營養補充品

  營養補充品是依據1994年的《營養補充品健康與教育法》(DSHEA)所定義[2]。營養補充品需遵守營養補充品製造規範(GMP)以及DSHEA的成分標示規定,並須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FDA)登記製造設施,經由製造商與販售商自負責任即可在美國境內販售。

 

‧ 醫療食品

  醫療食品是依據1988年的《罕見疾病藥物法》所定義,為「當某種疾病在醫學上被判定需要管理特定營養素的攝取時,需依醫師指示攝取的食品」[2]。這些食品是針對特定疾病的營養需求,並依據醫師指示進行調配[2]。

 

‧ 歷史沿革

  1952年,美國大多數包含草本植物的生藥從醫藥品中被除名,只保留了7項。

  1984年,隨著《飲食指南》的制定,人們對健康的關注日益上升。同年10月,凱洛公司(Kellogg)獲得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(NCI)的認可,在其產品上標示「富含膳食纖維的食品有助於預防某些癌症」。穀片食品是由凱洛博士所創,與多種健康器具及健康療法共同推廣,成為當時健康風潮的起爆點。隨後,其他公司也紛紛效仿,這類標示變得氾濫。結果,使食用富含膳食纖維穀片的家庭數增加了200萬戶[59]。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報告指出,這樣的食品特別讓教育程度較低且有吸菸習慣的女性增加了攝取量[60]。

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(NCI)以兩千萬美元預算,啟動「設計食品計畫(Designer Foods Project)」,旨在識別可預防癌症的植物化學物質,並將其加入加工食品中。在該計畫中,曾公開了約40種被認為對抗癌有幫助的蔬菜。後來,這項計畫被終止。

  1988年底至翌年,美國發生了色胺酸(Tryptophan)事件。

  1990年,美國制定《營養標示與教育法》(NLEA),允許食品或營養補充品與疾病預防之間的關聯,在具有科學證據並獲認可的情況下,非申請者也可以標示其功效。

  隨著「健康自由運動」(Health Freedom Movement)的興起,人民開始主張應有自由使用補充品及自由獲取相關功效資訊的權利。當時功效標示受到醫藥品法規限制,若要進行功效標示,需達到如同藥品審核的高標準,等同於限制了民眾的健康選擇自由。

  1994年,《營養補充品健康與教育法》(DSHEA)通過後,補充品的販售受到管理,只要有一定的依據,即可標示其功效。

  1997年,《FDA現代化法案》(FDAMA)制定,根據國家研究機構或全美科學院的文獻申請,即可標示可降低疾病風險的資訊。1999年7月,根據FDAMA,含有51%以上全穀物的產品可標示其有降低癌症與心臟病風險的可能[63]。1999年10月,根據FDAMA,含有6.25克以上大豆蛋白的產品可標示「每日攝取25克以上大豆蛋白可降低心臟疾病風險」。

  1999年起,允許條件式功效標示(QHC:Qualified Health Claims),即使科學證據較弱,只要附帶聲明也可以進行標示。這是由「皮爾森訴沙拉拉案(Pearson v. Shalala)」判決結果促成的,法院認為禁止標示違反了言論自由。

 

關聯項目

‧ 能量飲料

‧ 自我藥療

‧ 預防醫學

‧ 植物化學物

 

 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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